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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简化办理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字体: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进一步简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列示的享受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目前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的,只有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