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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部分内容需要进行修改。结合减免税管理工作实际,出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减免税核准原则、权限、资料报送等事项。为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了减免税管理权限

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减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我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公告》将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及50万元以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等事项下放至县(市)区局核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要求,本着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税务机关的核准权限。《公告》对市一级税务机关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赋予市州局一定的职责权限,对于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市州局自行决定是否将权限再进一步下放。省级保留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的核准权限,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困难”的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公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纳税确有困难”的判断标准,减少减免税审核的自由裁量权,维护税收公平原则。

本着在全省范围内困难减免税审核标准相对统一的原则,在总结各地困难减免税审核做法的基础上,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条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一是设定核准原则。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核准减免税时要做到严格规范,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二是以正列举的方式,提出具体标准。明确对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扶持发展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停产、停业的特困企业,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发生较严重亏损等情形,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核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规范和明确核准类减免税申报资料。

《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应按照现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要求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四、核准类减免税管理要求

《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减免税核准工作。做到管理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办法,加强后续监管,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越权减免税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关于《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主要考虑: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核,《公告》规定的有关事项宜从一个完整年度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