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服务 > 出口退(免)税

6.1 出口退(免)税备案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字体: 】  

【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备案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注销税务登记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1

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还需报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除外)的还需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1

 

横琴、平潭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还需报送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1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1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1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还需报送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企业还需报送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还需报送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还需报送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1

 

退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还需报送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1

 

办理出口退(免)税变更时,根据变更内容、项目不同还需报送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1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1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报送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

1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1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业应报送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1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涉及应结清税款但未结清税款的备案变更属于非即办事项。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未结清税款的备案撤回属于非即办事项。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请撤回备案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免)退税税款。

7.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31-855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