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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开具证明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字体: 】  

事项描述】

通过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以向缴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通过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进行社会保险费批量扣款的。

2.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企业员工需要查询单位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适用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的地区)。

3.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发生社保关系转移等情形。

4.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但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缴费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缴费证明要求的。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表》

1

 

2

缴费人身份证件

1

查验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但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缴费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缴费证明要求时还需提供

已扣缴费款凭证复印件

1

 

委托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还需提供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查验原件

 

【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中的缴费金额,既包括申请人作为单位员工时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包括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时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已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但因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等原因,税务机关对受理的明细申报信息并未录入系统的情况下,若缴费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须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并录入该缴费人相应期间的明细申报信息后,方可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

4.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