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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开具证明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字体: 】  

【事项描述】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需要税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1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还需提供

已扣(缴)税款凭证复印件

1

 

 

【办理渠道】

1.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3.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未实现全员全额明细扣缴明细申报的,将会导致税务机关不能获取申请人纳税情况而无法开具。

4.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31-855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