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事项描述】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员工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备案。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员工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备案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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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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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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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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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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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备案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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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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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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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备案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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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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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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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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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相应的备案表或报告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4.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当分别计算。
6.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7.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报电话: 0731-855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