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事项描述】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优惠事项清单】
1.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鲁甸)(减免性质代码:04011613,政策依据:财税〔2015〕27号)
2.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11802,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
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4.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5,政策依据:财税〔2016〕111号)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减免性质代码: 04013610,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
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2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8.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1203,政策依据:财税〔2015〕116号)
9.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10.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3,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1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4,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
1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5,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6,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1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1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8,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1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9,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0,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18.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1,政策依据:财税〔2015〕6号)
19.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2,政策依据:财税〔2015〕6号)
20.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3,政策依据:财税〔2017〕34号)
2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4,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2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5,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
2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6,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
2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04021927,政策依据:财税〔2018〕27号)
2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04021928,政策依据:财税〔2018〕27号)
26.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04021929,政策依据:财税〔2018〕27号)
27.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04021930,政策依据:财税〔2018〕27号)
2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3003、04023005,政策依据:财税〔2014〕59号、财税〔2017〕79号)
29.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3004,政策依据:财税〔2016〕122号)
3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31.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4,政策依据:国发〔2007〕40号)
3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33.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34.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
35.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4510,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
36.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1,政策依据:财税〔2009〕4号)
37.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2,政策依据:财税〔2010〕63号)
38.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07〕91号)
3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2,政策依据:财税〔2011〕58号)
40.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12号)
41.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4,政策依据:财税〔2011〕53号)
4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43.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4〕26号)
4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4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0万元及以下)(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9、04049910、040499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3号)
4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
4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48.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8,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
4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5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1,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
5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5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3〕5号)
53.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54.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55.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3,政策依据:财税〔2014〕79号)
56.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4,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
5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58.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
59.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9,政策依据:财税〔2018〕41号)
60.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16〕127号)
6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1,政策依据:财税〔2017〕88号)
6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2,政策依据:财税〔2016〕127号)
63.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6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6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66.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
67.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8,政策依据:财税〔2017〕48号)
68.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
6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9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70. 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
71.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
72.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290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
73.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2908,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
74. 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2909,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
75.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3206,政策依据:财税〔2009〕65号)
7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3214,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
7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7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1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79.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302,政策依据:财税〔2014〕2号)
80.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1、04129923,政策依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此文件优惠暂无减免税性质代码)
82.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2,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
83.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4,政策依据:国发〔2007〕39号)
84.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5,政策依据:财税〔2016〕80号)
【报送资料】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以下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8)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6.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9.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10.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1.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2.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3.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纳税人注意事项】
1.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3.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4.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5.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24.《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26.《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27.《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1号)
3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3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3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3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4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4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4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4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4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50.《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5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5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5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5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5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5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6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6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62.《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6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31-855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