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同时,办理车辆购置税优惠。
【报送资料】
1.防汛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3)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复印件。
3.新能源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17年第172号),应报送: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4.农用三轮运输车(减免性质代码:13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4〕66号),应报送: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5.“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0601,政策依据:财税〔2017〕93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3)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
6.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0701,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森林消防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500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3)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8.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0〕78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
(3)出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专用车证”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分配方案”。
9.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4,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机构证明。
10.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9,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2017年3月31日之前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2017年4月1日之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4)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11.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0,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1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1,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13.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
1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99),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渠道】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可在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4.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5.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一同办理。
6.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7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财税〔2017〕93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7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报电话:
0731-855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