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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领用发票 发票票种核定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字体: 】  

【事项名称】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份

 

2

发票专用章印模

 

首次核定时提供

3

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发票票种调整时提供

《发票领用簿》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网上税务局(http://www.cdjdee.com)。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1.以下情形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1)申请份数不超过25份且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发票份数不超过25份且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申请份数不超过100份且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申请定额、医疗普通发票。

2.不符合以上情形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可即时办结。

4.电子发票只发放电子数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5.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详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6.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报电话: 0731-855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