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
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多证合一”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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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登记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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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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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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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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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归口管理)的 |
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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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
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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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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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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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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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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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完成税务清税注销手续,但工商未注销,恢复经营的纳税人,仅恢复系统内纳税人信息,不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理税务登记后,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4.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9.《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报电话: 0731-85554550